原创 沙市区人民法院 沙市区人民法院
巴黎奥运会正在如火如荼举行
不仅展现了运动员们的竞技之美
更点燃了全民健身的热潮
然而由于体育运动
一般都具有激烈性、对抗性、开放性、
接触性等高风险
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受伤的情况
小磕小碰自不必说,
但要是发生比较严重的受伤,
医疗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那么,运动过程中意外受伤了
谁来担责?
案情回顾
足球比赛受伤,球员怒告教练
不久前,沙市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涉体育运动侵权纠纷案。
12岁的小俊作为一名足球爱好者,报名参加了某足球比赛。球队由教练夏某负责组织,夏某与球员们都签订了“承诺书”,其中写明“XXX(球员)对由于参加赛事而发生的任何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害承担责任和风险”。
在一次训练中,小俊带球突破时与对方后卫相撞受伤,送入医院后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
小俊的父母认为,小俊直接被对方撞断锁骨,是因为教练将小俊换到与对方的高大球员对位攻防才导致的,因此夏某作为教练在战术安排上存在明显过错,夏某对球员的人身安全没有起到保护责任,夏某应当承担责任。
而夏某则认为小俊受伤属于运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没有超出足球运动风险的系数正常条件,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是同年龄段球员进行训练赛,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运动中身体接触概率极高,容易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伤害,同时,身体素质、技战技巧、经验意志都是比赛的竞争因素,身高的差距并不必然导致足球比赛失去公平性,也并不必然导致原告一定会受伤,被告夏某作为球队教练根据比赛情况安排场上队员调整位置,不能认定为有过错。
小俊长期进行足球训练,多次参加比赛,应该知晓足球运动的基本规则。其次,小俊及其监护人参加比赛前签署了责任书,表明其对参加足球训练及比赛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知并具有预见性,应知晓足球运动可能产生的受伤风险,其自愿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且事发时小俊之母在现场,小俊并未脱离其法定监护人监护范围而由被告夏某代为监管,夏某既非小俊委托监护人,也无证据证明对小俊损害后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最终,沙市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裁定夏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爱运动的你
“自甘风险”需知晓
运动对人的身体有诸多好处,但有运动就会有受伤的风险。若让一切的风险都让参赛者承担,将会使得对抗性体育运动的参赛者不敢参加体育活动,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风险自甘”条例将有效打消体育运动者的参加竞技性运动的顾虑,让我们跟着沙法君来了解一下吧。
“自甘风险”指受害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某种风险,非基于法律、职业、道德义务而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或场合,此时,若受害人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则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的
适用条件和范围
●参与的活动须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包括①对抗性竞赛活动。如足球、篮球、羽毛球等激烈的对抗性运动比赛;②冒险类活动。如探险、极限运动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活动;③文化娱乐活动类。如骑马、轮滑等对抗性较少、风险系数较低的活动。
注意,文体活动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若是参与非法拳击比赛、飙车等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承认的活动理应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甘风险”规则针对的是普通民事主体参加的普通文体活动,如果是职业体育行为,如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而应适用赛事规则和保险制度。
●受害人对风险具有明确的认知却自愿参加。判断自甘风险的“明知”,可以通过一般社会普遍的认知予以推定,还需结合受害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受害人在认知到特定危险的情况下,自愿趋近于危险。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主观上认为自己可以避免或者即使受伤了也会有救济途径。总之,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与其意愿向违背。
●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运动本身固有的风险。受害人在知情且自愿情况下参与此种风险,所承受的损害后果应当是文体活动固有风险现实化的结果。例如,自愿参与足球比赛的运动员,可能会预见因足球动作自身的危险性而导致的崴脚、骨折等运动伤害,这便是足球运动固有的风险。若运动员被冲进场地的球迷撞伤,不成立自甘风险。
●其他参加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判断其他活动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需要结合特定文体活动规则和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综合判断。例如,小俊参与的足球比赛时,若对方球员直接采取“红牌犯规”动作将小俊踢伤或者对方球员输球情况下恼羞成怒殴打小俊,这种严重违反足球运动规则的行为,就不能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自甘风险”的
责任承担
当运动发生意外时,根据“风险自甘”原则,受害人不得就损害向其他参加者主张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外,作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组织者,还应当考虑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即活动组织者是否对相关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以及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及相应的过错程度。
什么情形
不适用“自甘风险”?
●工伤事故领域。企业用工中,即便劳动者明知作业中可能存在风险却依旧参加而遭受损害的,不适用自甘风险。
●交通事故领域。受害人明知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事故的,因乘坐机动车行为不是“文体活动”,故不适用自甘风险,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条款将活动组织者排除在自甘风险适用主体之外。
温馨提示
在参与体育活动中,举组织方和参与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人身财产呢?
对组织者来说
●安全保障要先行。组织者可以通过制定完备的活动规则、配备救助设备和安全员、开展安全培训等措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活动组织者可以通过签订承诺书的方式明确参加者对自身情况的如实告知义务,并充分提示说明该活动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以便在纠纷产生时能够明晰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运动队为运动员购买或运动员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覆盖训练和比赛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险,确保运动员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和适当的医疗服务。
对参与者来说
自甘风险要谨慎。参加者在活动开始之前要充分掌握活动的形式、特点及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并结合自身的健康、体质状况合理预估风险,决定是否参加相关活动。在活动过程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发生,也要遵守活动规则,避免对其他人员造成损害。
原标题:《【法眼看奥运】运动中受伤谁担责?“自甘风险”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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